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2367号
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祥云南路远航科技大厦五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UMUD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1号九龙东方财富中心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8000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2号佳苑花园C幢B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51711E。
法定代表人:翁铜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化,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博兴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另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2元,减半收取6616元,由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