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恢53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5379-9。
法定代表人:王连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泓彪,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752182。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
本院2020年6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闽0802执2512号】,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77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13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恢533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