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民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5379-9。
法定代表人:王连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7521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上诉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4日,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