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长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537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7521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77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13000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为系列案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①1幢1-5办公用房(房产证号:20××15)、②2幢1-3厂房(房产证号:20××16)、③3幢1-3厂房(房产证号:20××17),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喜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02执2512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爱芸
审判员*进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