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3260号

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镇九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42599752(1-1)。

法定代表人:陈显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鹏峰路22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731351B。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总经理。

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且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缴纳诉讼费626.5元,2020年9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被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孙用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尚

书 记 员 周思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