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4民初79号
原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鹏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731351B。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文,夏发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大别山物流园**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RQR87A。
法定代表人:刘宝垒。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谢少坤,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琅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文,被告金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宝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谢少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德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17779.75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72120元,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息为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以1117779.7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1042890元;5.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钢结构材料定金损失40万元。
金琅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原告请求的工程款1117779.75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没有结算工程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付款责任归咎于原告本身,针对原告请求的利息,鉴于双方工程款并未最终确定,因此应当自双方确认最终工程造价款确定之日起,被告如果逾期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原告请求的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提交具体损失清单予以说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原告主张的损失;4.原告请求钢结构定金损失40万元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案由审理范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金琅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诚德公司承建金琅公司9288平方米1号厂房建设工程,计划5月1日开工,2019年9月12日竣工,价款6591693元,工程正负零时付款20%.
2019年7月,诚德公司将工程进行到正负零,请求金琅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停止施工。
本院在审理中,委托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诚德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3日鉴定报告评定工程价格为1117779.75元。
金琅公司认为诚德公司实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但是拒绝交纳鉴定费,未予鉴定。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解除施工合同是金琅公司与诚德公司的共同意愿,应当解除;金琅公司支付诚德公司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1117779.75元;诚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金琅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777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82元,原告福建省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六安市金琅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12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家栋
人民陪审员 张增奎
人民陪审员 姜新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