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74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东方银座17栋130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88457。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黄伟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海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帝全、徐燕,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友艺,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陈冰心,女,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友艺、陈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静婉
审判员 张文智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运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