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苏,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靖,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东方银座17栋1301-1302。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兰,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创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宪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梁泽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