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4783号
原告: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世纪家园小区246-248号。
法定代表人:蓝四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腾,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凡,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1号丽园广场1幢B801号。
法定代表人:林万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建省红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潘美玲
速录员  黄金龙
本案法律条文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