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3886号
原告:**,女,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许家蓉,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邓洁琳,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朱亮亮,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法定代表人:谢科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曾2908单元。
负责人:王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斌,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鸿,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1号丽园广场1幢B801号。
法定代表人:林万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楠,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阳,男,公司职员。
原告**、***、许家蓉与被告张军涛、朱亮亮、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许家蓉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家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许家蓉向被告朱亮亮、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家蓉撤回对被告张军涛的起诉。
审 判 员 郭碧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晔
书 记 员 林斌煌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