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23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9日,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丽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96497F。

法定代表人:林万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定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毅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