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范志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604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市芗城章兴钢材加工厂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