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5民初12号
原告: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0665983165。
法定代表人:卢解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57796221874。
法定代表人:李福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裕公司)与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新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及新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吴村委会支付广裕公司工程款282687元和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新吴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新吴村委会将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第二、三层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广裕公司。该项目已全部完工,造价为282687元。广裕公司多次向新吴村委会催讨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广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为236351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新吴村委会辩称,1.案涉工程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二、三层装修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广裕公司对二、三层的装修工程未经合法投标程序,直接施工,新吴村委会不予认可(注:广裕公司对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主体工程及一层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投标);2.广裕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价》未预留保修金,且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新吴村委会不同意支付工程款;3.退一步讲,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答辩人要求对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广裕公司还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案涉工程三层存在天花板漏水、滴水情形,要求广裕公司修理、返工或改建,否则要求减少工程款。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新吴村委会对于广裕公司主张的承建了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工程二、三层装修工程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证据中有争议的部分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疑问(给业主)的答复》。该证据由广裕公司提交,新吴村委会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此答复可知,广裕公司不仅承建了新吴村委会发包的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的主体工程和一层装修部分,还承建了二、三层的装修工程。2.《竣工结算价(送审)》。该证据由广裕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为单方测算工程造价,诉讼中该公司提出不作为证据,并同意以鉴定结论为准。对该证据本院不予审查。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2020年3月1日,由广裕公司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二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4月29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审后工程造价为236351元。2020年5月19日庭审中,新吴村委会针对该意见书的单价及费用套用依据、部分已计入一期工程并结算的二、三层装修是否计入本次审核等提出异议。同月20日鉴定机构函复:(1)本审核意见书单价标准延续一期工程的时间节点计算,具体节点需由法院认定。(2)一层门亭石材楼地面,无发现计入一期工程量,故纳入本次结算审核内容。(3)新吴村委会《回复》中明确列入一期工程的项目,均不在本次工程结算审核中。同月21日,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2018年5月竣工时间,重新审核造价为234695元,其中一层门亭石材楼地面计价6965.57元。广裕公司对此质证没有异议,新吴村委会仍然坚持一层门亭石材楼地面不应计入案涉工程。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提供了专业依据,对2020年5月21日的审核结论,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裕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新吴村委会发包的“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的主体工程及一层装修工程。2017年10月1日,广裕公司继续该工程的二、三层装修部分,并进场施工。2018年5月,二、三层装修工程竣工;2018年8月,案涉工程经验收后交付新吴村委会使用。2018年12月26日,新吴村委会针对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存疑予以回复,表示二、三层装修部分属另一标段,尚未结算,并对一、二期施工范围作了明确。
本院认为,广裕公司与新吴村委会对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且双方主体资质适格,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广裕公司中标并承建了“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的主体工程及一层装修工程,后又继续承建了该工程的二、三层装修部分,且已于2018年8月验收并交付使用,即便二、三层装修工程未经过招投标,对于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新吴村委会亦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1.关于工程款金额。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工程二、三层装修部分工程造价为227729.43元,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新吴村委会应予给付。对于鉴定机构审核意见书中包含的一层门亭石材楼地面价款6965.57元,因新吴村在支付一期工程价款时未包含该部分款项,考虑到该款项亦为广裕公司承建的系同一工程的不同项目,且尚未给付,故本案中一并支付。新吴村委会应付工程款为234695元。2.关于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本案中,双方对二、三层装修部分工程未订立书面合同,对该部分是否约定未予举证,广裕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已交付使用,故广裕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既可约定保修金,也可约定其他保证方式,案涉工程二、三层装修部分,双方未举证质保方式,也无据证明预留保证金的约定,且一期工程的质量保证方式为保修函,故广裕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不处理质量保修金。
综上所述,广裕公司要求新吴村委会给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工程款金额按鉴定意见予以调整。新吴村委会要求开具发票等事宜,广裕公司应予配合;质量瑕疵双方可另行通过协商整改或提起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46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工程款234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5.2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22.63元,鉴定费1400元,由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97元及鉴定费1400元,由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240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恺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吕东波
书记员杨兴铭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