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民终42号
上诉人:***,男,1974年01月05日出生,【民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1楼N座。
诉讼代理人:郑昕,13502201811041184,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汪嘉琦,13502201410432613,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石格村格口54号。
被上诉人: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625066598316,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南侧。
被上诉人:长泰县坂里乡高层村村民委员会,【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高层村。
被上诉人: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人民政府,【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光阳街。
诉讼代理人:沈一凡,13042007213966,null。
诉讼代理人:杨君聪,13502200910833728,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县坂里乡高层村村民委员会、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漳州市长泰县坂里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广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县坂里乡高层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林 健
审 判 员 叶小铭
审 判 员 陈育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国栋
书 记 员 吴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