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煜与***、饶笑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5188号
原告王煜,居民。
委托代理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饶笑芹,居民。
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东侧中路凯业尊爵嘉苑E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羽,总经理。
被告***,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煜与被告***、饶笑芹、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煜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煜负担。
审判员俞志银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