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98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526-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799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为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