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98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526-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799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为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