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553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526-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799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豪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豪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豪慧公司(***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在**市新罗区灯工程安装工资款15575元。 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6月21日与**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路灯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人为公司投资人***。施工过程中,公司投资人***于2012年7月20日支付3000元和7月28日支付2000元,共支付了5000元安装工资款。该工程于2012年12月份完成安装并验收,验收人于施工现场负责人***确定了工程量,确定安装工资共20575元。该工程自2012年12月完成安装验收后豪慧公司尚欠工程款15575元未支付,期间每年有与合同签订人***联系并要求支付工程款,却都以各种理由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豪慧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与**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未与**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提供的《路灯工程工资表》系其与***所签,***该结算行为也未取得传奇公司的授权,***无权代表传奇公司与***进行结算。此外,***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承揽合同。2、***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传奇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约定,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需付清全部价款。***在诉状中诉称,工程于2012年12月完成安装并验收。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至2015年1月31日。***从未向豪慧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豪慧公司直至收到应诉材料才知晓本案,故***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3、**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2014年,**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将公司股权实际转让给***、林熙华,此后,**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和公司更名手续。综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合同协议书、流水记录、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交的手绘图系其自行制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提交的路灯工程工资表,没有**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本院将结合其他的事实和证据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认定。豪慧公司对***的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6月21日,***与**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1.由***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市新罗区灯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工期三个月;2.项目名称及相应单价,工程总价按实际数量计算;3、工程进场施工第一段(约一个月)预付3000元,第二段、第三段工期施工按工程量进度的60%预付,工程结束验收后付总工程款的95%,剩下5%尾款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2012年7月20日、7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分别支付3000元、2000元。后***与***签订一份《路灯工程工资表》,主要内容为:***路灯工程的架空绝缘线、护导线(铝芯两线)、简易路灯等项目总价为20575元。***在该表上“现场负责人”一栏签字。***认为传奇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5575元未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传奇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成立,股东为***、***、***。2014年7月4日,传奇公司的工商名称变更登记为豪慧公司。现豪慧公司的股东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路灯工程工资表》是否可以作为***与传奇公司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认为《路灯工程工资表》为双方结算依据,但该表没有传奇公司的盖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以及传奇公司授权***对工程进行结算,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因此,对其要求豪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认为双方已于2012年底完成工程验收并结算工程款。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起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1月底起算。***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三年。现豪慧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不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本案债务,故***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豪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华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