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5188-1号
原告王煜,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饶笑芹,居民。
被告龙岩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东侧中路凯业尊爵嘉苑E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羽,总经理。
被告***,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煜与被告***、饶笑芹、龙岩市传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饶笑芹名下的闽FAA989号傲虎牌汽车一辆。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饶笑芹名下的闽FAA989号傲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志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