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81民初2281号
原告: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东路28号(正荣润江)26幢6号2层。
法定代表人:郭必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平,福建宽达(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园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平、被告正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正瑞公司支付恒宇公司工程款277,21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金额277,21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7日为67,223.43元)。诉讼中,恒宇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正瑞公司支付恒宇公司工程款233,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金额233,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正瑞公司与恒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恒宇公司按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给正瑞公司设计图纸为标准对正瑞公司的保温工程项目进行承包施工。承包的方式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合同签订后两个多月,恒宇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2020年4月7日经正瑞公司确认的《设备、管路保温工程量清单结算表》可以证实工程款为482,210元,但正瑞公司除已支付205,000元外,剩余工程款233,1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的约定,正瑞公司应承担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正瑞公司辩称,1.恒宇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应为233,100元;2.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有异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判;3.恒宇公司应将工程验收材料提交给正瑞公司,以便工程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4日,恒宇公司与正瑞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恒宇公司对正瑞公司的保温工程项目进行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合同第二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中约定:本工程为单价工程,具体以双方现场实际确认好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造价是乙方在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基础上核算出,经双方共同审核后确定的。合同签订后,材料进场,支付叁万元人民币预付款,工程完成后,支付单价工程造价95%,剩余的5%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第四条保修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五条质量及施工要求中约定:所供保温材料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保温材料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每批保温材料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保温材料批号的对应;工程材料按要求进场前应通知甲方,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并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证明材料。第六条工程验收中约定: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乙方及其他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甲方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验收规范、施工图纸等共同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须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乙方付款,延期付款超过7天,甲方应按尚欠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付款延期,甲方不负责任。合同签订后,恒宇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2月份施工完毕,且已交付正瑞公司使用。2020年4月7日恒宇公司将案涉的《设备、管路保温工程量清单结算表》提交给正瑞公司审核。2020年5月20日正瑞公司对上述结算表中造价进行审核确认为438,100元。期间,正瑞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5,000元,余款233,1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恒宇公司与正瑞公司就涉案保温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恒宇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涉案保温工程项目施工,正瑞公司亦对保温工程项目进行了试生产,且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同时对恒宇公司报送的工程价款予以了审核确认,应视为已完成保温工程的竣工验收。正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恒宇公司主张正瑞公司支付工程款233,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宇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有误,应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对此正瑞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偏低,显失公平,故对恒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法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由于合同约定:工程完成后,支付单价工程造价95%,剩余的5%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由于案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正瑞公司,正瑞公司也已进行了试生产,且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于2020年5月20日对恒宇公司报审的价款进行了审核确认。因此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违约金计算基数应为211,195元(即438,100元×95%-205,000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233,1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33,100元,并支付违约金(1.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违约金以211,19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233,1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恒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55元,由***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袁文渊
人民陪审员  侯金存
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