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02民初1555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魏治有,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诗涵,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弘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傅诗涵、福建省弘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办理款项和房屋交接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陈奕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