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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福建省弘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02民初1555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弘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弘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办理款项和房屋交接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