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269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莺歌,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向阳乡卓厝村内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5313919。

法定代表人:林进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璜,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1696619193P。

法定代表人:黄清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景裕,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记林,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撤回本诉,***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反诉,均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蔡小玲

人民陪审员  洪清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鹏珍

书 记 员  郭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