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民初28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汇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嵩口镇月洲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0001DBQ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泰县葛岭镇溪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泰县葛岭镇溪西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汇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泰县葛岭镇溪西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岳脉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