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1民初1205号
原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富祥别墅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