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3958号

原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富祥别墅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990344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立即返还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告知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其已获得霞浦县三沙镇沙造地项目供沙合同,邀请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与其共同出资经营该项目供沙业务,并要求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先行出资500000元作为该项目保证金。2018年4月2日,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应***要求,将500000元汇入***的账户。后经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了解,***没有取得三沙镇沙造地项目的供沙合同,即要求***返还汇给其的500000元,但***拒不返还款项。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个人合伙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双方未对个人合伙的管辖作出专门约定,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确立管辖。本案个人合伙没有办事机构,亦未进行注册登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