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239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灏,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清,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9903449X0。
法定代表人:温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坚,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小柳,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作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庆雪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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