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8887号
原告: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3473。
法定代表人:王云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
原告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