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4522号之一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苏子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7526593U。
法定代表人:施恒文,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由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威
人民陪审员  刘海灵
人民陪审员  梁晓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铭贤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