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电子机械组团****地。
法定代表人:张月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林业综合大楼**8&mdash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长新,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曾俊勇,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崔裕平,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姚祖雄,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周建岗,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陈豪敬,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张邦煜,男,193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长新、曾俊勇、崔裕平、姚祖雄、周建岗、陈豪敬、张邦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晓桐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