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民初2776号
原告: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武夷新区**童游工业园区新岭四期TF-0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56101011K.
法定代表人:兰彩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区安平路3号1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720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计4576元,由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