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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林业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省金禾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潭执行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建阳市林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建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巍,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阳市林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禾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527453元,逾期违约金2723107元,合同履约金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位于建阳市的7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10527453元,逾期违约金2723107元,合同履约金5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