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与某某、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1民初571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林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哲。
被告:陈哲,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久公司”)、陈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被告通久公司、陈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大地财保公司代偿的贷款透支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共计198301.2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830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通久公司、陈哲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通久公司、陈哲共同负担大地财保公司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通久公司、陈哲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大地财保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闽侯支行”)签订了一份《牡丹信用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投保人因办理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而向工行闽侯支行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包括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投保人连续或累计三个还款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视为保险事故构成,大地财保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工行闽侯支行收到大地财保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后,将追偿权益转让给大地财保公司等内容。2018年5月7日通久公司、陈哲作为保险业务推荐人,主动向大地财保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通久公司、陈哲同意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大地财保公司在以通久公司、陈哲推荐的借款人为投保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包括相关附加险)项下需承担保险责任的,通久公司、陈哲共同就大地财保公司因承担前述保险责任而对投保人享有的追偿权向大地财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久公司、陈哲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为见索即付;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大地财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追索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大地财保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通久公司、陈哲按本《承诺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久公司、陈哲接受书面索赔通知的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橘园创意广场63栋408;因本《承诺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大地财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2018年5月14日,***与通久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通久公司负责装修***坐落在闽侯世贸滨江新城64#楼1002单元的房产,装修工程总价款为29万元。2018年8月13日,***作为通久公司、陈哲的被推荐人及投保人,与工行闽侯支行签订编号为“闽字福州分行闽侯支行2018年装修分期第3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因装修案涉房产与通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总价为29万元;***为此已提供保险履约保险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如***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导致工行闽侯支行无法扣款受偿的,工行闽侯支行有权向***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工行闽侯支行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本合同如存在第三方担保,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以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地址作为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阶段,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等内容。2018年8月16日,***作为投保人向大地财保公司就该笔借款投保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号为PBAY201835010036000378,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工行闽侯支行,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1日零时起至2021年8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9年7月8日,因***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工行闽侯支行依约通知***并向大地财保公司报案,要求大地财保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大地财保公司于8月6日向工行闽侯支行支付了198301.21元赔款,工行闽侯支行于同日向大地财保公司出具了《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将上述《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追偿权益转让给大地财保公司。现因***未能及时依约向工行闽侯支行支付贷款,导致大地财保公司承担代付责任。根据上述各项合同的相关约定,大地财保公司有权向***追偿该笔款项以及因追偿而产生的其他必要开支,并要求通久公司、陈哲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通久公司、陈哲对大地财保公司的陈述无异议,同意从100万元通久公司装修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本案通久公司、陈哲所欠大地财保公司的债务金额。
***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同大地财保公司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向工行闽侯支行贷款的家装专项分期本金为23万元,案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3989元。大地财保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地财保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支出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大地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代***向工行闽侯支行归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追偿,故对大地财保公司要求***立即偿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共计198301.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给大地财保公司造成所垫付款项的利息损失,大地财保公司请求支付垫付之日(2019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未提出异议,且通久公司、陈哲予以认可,本院对大地财保公司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大地财保公司代工行闽侯支行之位追讨贷款本息,现大地财保公司要求***支付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符合***与工行闽侯支行之间借款合同关于律师费负担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通久公司、陈哲共同就大地财保公司对***享有的追偿权向大地财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通久公司、陈哲承认大地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大地财保公司关于要求通久公司、陈哲对***应偿还贷款本息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并与***共同负担律师费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共计198301.2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共同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279元,由***、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负担。***、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美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秀林
书记员郑茜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