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124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5层。
负责人:黄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肖萍,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阿铃,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63#四层朝南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缪阿铃、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振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枫
书 记 员 郑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