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3247号
原告: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三河路5号宏福大厦1梯401室。
法定代表人:卓开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坤置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范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66号帝景公寓A2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坤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福建省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