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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梅岭观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雯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