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梅岭观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雯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