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舒春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永安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向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翁静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425执739号)也在本院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25执739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48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光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