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市鲜果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81执3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燕江中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676272。
法定代表人:舒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永安市鲜果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安市江滨花园5幢东组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81100033456。
法定代表人:苏水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再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苏水来,,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鲜果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再福、苏水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的时间,为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81执298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祖军
审判员  陈敏霞
审判员  陈兴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