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81民初4270号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676272。
法定代表人:黄文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上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7546512F。
法定代表人:黄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望公司经变更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黎燕公司支付立即拖欠亿望公司的工程款120207元,并以所拖欠的工程款12020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黎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1日,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安送变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亿源送变电分公司)与黎燕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业11031101)。合同约定黎燕公司将其配电工程委托亿源送变电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安装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组立水泥杆、架设绝缘导线、敷设高低压铜芯电缆等。合同暂估计130207元,待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亿源送变电分公司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按约施工,并于2012年10月26日,完成上述配电施工工程。然自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黎燕公司始终不予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黎燕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还款承诺并出具《还款计划》。但黎燕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仅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给亿望公司10000元配电工程款后即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120207元。经多次催讨无果。为了维护亿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公正裁判。
黎燕公司未作答辩。
亿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关于同意注销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批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施工委托书》、《工程施工合同》、《还款计划》、《情况说明》、《送电任务现场工作单》各1份。黎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1年3月11日,黎燕公司为发包方(甲方)与亿源送变电分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业11031101)。约定:黎燕公司将其配电工程委托亿源送变电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安装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组立水泥杆、架设绝缘导线、敷设高低压铜芯电缆等。合同暂估计130207元,待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亿源送变电分公司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按约施工,并于2012年10月26日,完成上述配电施工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2.因黎燕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催讨。黎燕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黎燕公司所欠福建省宏泉电力(笔误写为“思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公司)配电工程款130207元,还款计划如下: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3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30207元等。”该还款计划出具后,黎燕公司仅支付过第一期的10000元,余款120207元未再支付。
3.2012年12月27日,亿源送变电分公司注销,所有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由宏泉公司承接。2015年8月26日,宏泉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亿望公司。同时,亿源送变电分公司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设立,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亿源送变电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中合同专用章编号(2)为授权亿源送变电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专用。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亿源送变电分公司已依约完成了配电工程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黎燕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如前所述,因亿源送变电分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宏泉公司承接,而此后宏泉公司又将名称变更为亿望公司。故亿望公司诉请要求黎燕公司支付经核对确认仍尚欠的工程款12020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亿望公司经变更诉请后要求黎燕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自愿从2018年4月1日起(还款计划规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日的次日)计息,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未侵害黎燕公司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黎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207元,并应以该拖欠的120207元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向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计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志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