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4187号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南中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6762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乡洋头村甲逢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536257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与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与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巫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