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2755号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6762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6226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