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2308号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536762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创业培训中心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552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与福建省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5元,减半收取计2,927.5元,由福建省亿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