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1号云山蓝郡6幢209单元,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533750278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思思,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25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3885元及利息(利息以738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计付)、律师费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永泰县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思思,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首敏
审判员  王幼圣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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