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1号云山蓝郡6幢2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33750278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伟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丹坑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25B23472596E。
法定代表人:何焰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5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769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军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闽0125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军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29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闽0125执408号。上列案件中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125执501号案件并入(2022)闽0125执408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闽01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郑青周
执行员 檀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曹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