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5民初2270号
原告: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云山蓝郡****,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5337502786A。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洵,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亮,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原告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舜公司)与被告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洵、张闽亮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归还永舜公司借款7388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偿还永舜公司所支出的本案律师费10000元;3.请求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诉讼中,永舜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归还永舜公司借款7388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永舜公司与永泰县嵩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泰县嵩口镇人民政府将永泰县庄寨峰会月洲村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永舜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8月12日,永舜公司与福建盈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福建盈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施工劳务,而***即是福建盈临建筑劳务找来的施工工头。在施工过程中,永舜公司已经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333600元劳务费给福建盈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已从福建盈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领取了相应的劳务费,但***未将其领取的工程劳务费全额支付给其他工人。2020年1月17日,饶位强等6位工人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无钱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向永舜公司借款73885元。永舜公司将款项借给***后,***出具一份借条给永舜公司,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还款时间为2020年2月16日,另约定了如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承担永舜公司主张权利所产生的损失。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时间已经到期,***经永舜公司催讨拒不还款,为维护永舜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承认永舜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永舜公司事先并未与其沟通,且借条中并未约定要其承担律师费,故永舜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应由永舜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承认永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永舜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永舜公司主张***因发放工人工资需要向其借款73885元,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理应偿还永舜公司借款73885元。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现永舜公司诉求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应以738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LPR为4.15%)的四倍计付永舜公司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本案因***逾期未还款,永舜公司提起诉讼,委托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元,根据借条中“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并自愿赔偿永舜公司因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的约定,该笔费用应由***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73885元及利息(利息以738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计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永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计94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贞萍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