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琼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平面布置图》均没有任何单位的印章,更没有上诉人的确认,其中工程量确认单仅是手写的草稿,平面布置图没有任何工程地点的信息,均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一审所主张的工程地点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事实。此外,工程结算单也没有记载工程地点,且上诉人对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被告是法人,且住所地位于连江县,故本案应当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诉请涉及福州市鼓楼区东百集团东街店B楼建设项目中的与地铁相连的门洞及地下室支撑梁切割、钻孔项目,原审原告***请求福建世纪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112187元,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陈永美

审 判 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挺

书 记 员  陈思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