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778(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用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铭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晋安河乙座花花世界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卓延厚。
原告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省铭源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3元,减半收取计97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跃男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金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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