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366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附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063031。
法定代表人:何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顺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珊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