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3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袁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兴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张梦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兴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03执9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新荣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丽文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