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30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号1幢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袁章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将屯工业园区42号1幢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430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偿还福建先洋建设有限公司115.9万元,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明,陈文祥与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闽0430执275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30执27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30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廖元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