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207号之一
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8362570U。
法定代表人:**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4514794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以上共计7900元,由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